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

臺灣醫學生研究通訊 - 第五期

本期邀請到了筆者的啟蒙老師,陽明大學張智芬教授(曾任臺大醫學院生化所特聘教授)。筆者認為一位好的啟蒙老師對於一位科學家的養成十分重要,因為研究觀念和習慣往往在初始階段就定型,所以好的開始,就是成功的一半。在此十分感謝老師撥冗接受本報訪問,還有他所教我的一切。感謝老師侃侃而談,因此採取第一人稱寫作。

本期第二部分邀請到了臺北榮總的周昌德醫師接受我們的專訪。周醫師出身於工程師家庭,從小立志成為一名工程師,在陰錯陽差之下,他進入了國防醫學院就讀。然而,這段與醫學的邂逅讓周醫師開啟了一段美妙的研究之旅,在文末周醫師亦提到了研究生涯的藍海策略。

希望本期的內容能帶給大家許多收穫和研究上的啟發J
 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臺大醫學系 蘇俊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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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
  1. 標  題: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?
    內  容:
    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? 為何沒有接受一般醫學訓練,無一般醫學之證書,能夠阻止醫師參加學會甄試,請領專科醫師證書。條文中無明文要求有一般醫學之訓練或證書(醫師法 第7-1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,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。
    ) 醫師法 第4條規定中含有實習,所以依法接受實習訓練;然而,為何要求國內醫師延長接受一般醫學訓練,卻無立法;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由三個月,於96年延長為半年,又要於100年延長為一年,嗣後可能再延長為二年、三年、四年,如此難道沒有影響各位醫師之工作權嗎?
    憲法第22條之旨,限制人民之權利,須以法律限制之。因此針對波蘭醫學生,慎重立法要求以外國學歷之醫學生需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,始能考試(醫師法 第 4-1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,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,其為美國、日本、歐洲、加拿大、南非、澳洲、紐西蘭、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,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,始得參加考試。

    標  題: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之行政方式
    內  容:
    1. 醫策會接受衛生署委託, 要求全國畢業後醫師接受一般醫學訓練,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三項 規定之行政機關 (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,於委託範圍內,視為行政機關。)
    2. 行政行為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  
    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︰
    一、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    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
    三、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    3. 目前有受害之醫師,因先前三個月之一般醫學訓練不獲承認,詢問醫策會,竟要求必須重新接受半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 (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方式,例如辦理能力評量、或者另外補足三個月之方式)
    4. 曾於民國98年依醫策會之要求,而重新接受半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,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    5. 待判決確定,可向醫策會要求國家賠償,因其錯誤之行政行為,耽誤各位醫師之六個月生命期、減少接受專科訓練之時間、或者遭到薪資扣減之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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